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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 (株)韩瑞精工("http://hsltd.co.kr/',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顺利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苦衷,制定了以下处理方针。
  • 公司如修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通过网站公告事项进行公告。
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 公司为了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使用目的变更时,将事先征得同意。
    1. 购买、售后服务、代理店申请咨询事务处理:以确认咨询者的身份、确认咨询事项、为调查事实的联系、通知、处理结果通报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提供服务:以提供于咨询的答复、内容提供、联系、通知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处理与保留期限)
  • 公司根据法令,在个人信息拥有、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在得到同意的个人信息拥有、使用期间内处理、拥有个人信息。
第3条(个人信息第三方提供)
  • 公司收集、持有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如下列各项情况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获得信息提供主体另行同意时
    2.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了遵守法令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3.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处于无法表达意见的状态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事先得到同意的情况,明确认定为信息主体或第三者紧迫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情况
    4. 为制定统计及学术研究等目的,必要时以无法辨认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时
    5. 将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或不将其提供给第三者时,不能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管辖业务的情况,经保护委员会审议、表决时
    6. 为履行条约、其他国际协定向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提供,必要时
    7. 为调查犯罪和提起及维持公诉,必要时
    8. 为执行法院的审判业务,必要时
    9. 为了执行刑罚(刑)及监护、保护处分,必要时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개인정보 처리업무 위탁

    위탁업체, 위탁업무내용, 위탁개인정보 항목에 관한표 입니다.

    委托企业 委托业务内容 委托个人信息
    (株)Plan Eye 主页维护 参考涉及的个人信息
  •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变更时,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开。
第5条(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用户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本项目组行使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要求等权利。
    2.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进行,本事业团对此将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3. 根据第1项的规定,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者等代理人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
    4. 个人信息阅览及停止处理的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5. 个人信息更正及删除要求在其他法令中明确规定其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能要求其删除。
    6. 公司根据信息主体权利,确认阅览要求、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阅览等要求的人是否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个人信息(阅览¸更正 删除 ¸ 停止处理)要求书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 委任状
第6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
  • 在运营本事业团网站等时,该服务器可能会用用户的电脑储存少量的"cookie(cookie)"信息,因此用户可以行使拒绝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权利。
  • ※※ 浏览器上端的[工具] → [网络选项] → 个人信息菜单的[高级] → cookie屏蔽设置
第7条(处理个人信息项目)
  • -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개인정보 항목

    구분, 개인정보 항목 항목에 관한표 입니다.

    分类 个人信息项目
    购货咨询 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
    售后咨询 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
    代理店申请咨询 姓名,代表理事,地址,联系方式,邮箱
第8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和方法)
  • 公司原则上在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时限和方法如下。
  • 1. 销毁程序
    • 用户录入的信息在达到目的后,将被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中(纸质另存文件),按照内部方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一段时间后或立即销毁。 此时,被转移到DB的个人信息,除了法律上的情况外,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 2. 销毁期限
    • 用户的个人信息超过个人信息拥有期限时,自拥有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销毁,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相关服务废除、事业终止等不需要个人信息时,自个人信息处理被认定为不需要之日起5日内销毁个人信息。
  • 3. 销毁方法
    •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以无法复原的方式永久删除,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将被销毁或销毁。
第9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联系方式)
  •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개인정보 보호책임자 등 연락처

    구분, 개인정보보호책임자, 개인정보보호담당자 항목에 관한표 입니다.

    分类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负责部门
    职位
    姓名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传真
  •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人咨询使用本事业团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
第10条(确保个人信息稳定性的措施)
  •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个人信息管理者的最小化及教育
    2. 技术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安装、固有识别信息等加密、安全软件安装
    3. 物理措施:系统、资料保管室等访问控制
第11条 (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 信息主体为了得到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
    1.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http://www.privacy.kisa.or.kr ) : 无需区号118
    2.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http://www.kopico.go.kr ) : 02-2100-2499
    3.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http://www.spo.go.kr ) : 02-3480-3571
    4.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 : 无需区号182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之日起适用,根据法令及方针有追加、删除及更正变更内容时,将在变更事项施行7天前通过公告事项进行通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21日
    公告日期 : 2022年10月21日